自诉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
1.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:
侮辱、诽谤案(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,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
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(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);
虐待案(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,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、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);
侵占案(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)。
2.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:
故意伤害案(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);
非法侵入住宅案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);
侵犯通信自由案(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);
重婚案(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);
遗弃案;
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案(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
侵犯知识产权案(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);
其他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案件。
3.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。
自诉案件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,包括属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规定的案件范围、属于本院管辖的、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,并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诉主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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